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单车电池案件。2020年9月,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在担任该公司电单车城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销售该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1803块,从中获利39.3万元,价值74.89万元。2023年3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于同年4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分三次盗走该公司存放于某库房的3284块共享单车电池,经鉴定,共计价值180.79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2025年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刘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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